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21號聲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代理人 傅玉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21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第一商業銀行信維│第一商業銀行│106年1月3日│174,000元│EH0000000││分行支票專戶│信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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