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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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請人欣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世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JD0000000號)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究為「啟」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啓」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如為「啟」,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發票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