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更(一)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珮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伍拾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係債權人就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796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128號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