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楊乙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進隆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證明影本(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依台端聲請狀所檢附之切結書所載,台端僅係該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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