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上同時載明「起息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等字樣,語意不明。)。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