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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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謝育峰 即 明桓 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埼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