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鼎昂實業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即吉澤企業社)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九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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