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粟濟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慰撫金新台幣(下同)60萬元,及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民國108年08月31日止,按月給付贍養費1萬元,預計本件離婚本訴二年時間終結確定,此項訴訟標的金額應即為120萬元(自97年07月起算至10
8年08月底止,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給付時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前後二項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0萬,應徵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原就慰撫金訴訟已繳之裁判費6,500元,尚不足1萬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贍養費請求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