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43號聲請人 何美英 上列聲請人何美英因與相對人 林彩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美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433678)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