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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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64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零三年度易字第五十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銘嘉因涉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以
103年度易字第55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因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林怡伸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