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5年11月01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3樓,徒手毆打甲○○之頭部及頸部,致使甲○○受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之傷害。經甲○○告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吳為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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