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21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宇陽五金貿易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宇陽五金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其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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