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8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訴訟代理人 闕志達
被 告 甲○○原姓名: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26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