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1號債權人 林佳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執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陳傳志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執夢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陳傳志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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