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72號上訴人即原告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 上訴人即原告 洪陳淑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387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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