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船員法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4號原告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玟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被告交通部航港局代表人 謝謂君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船員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行「船舶法」應更正為「船員法」。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第7至
9行所載「次按,…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之停航」之法條內容,為船員法第8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行記載「船舶法第84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其中「船舶法」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