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2號原告 詹俊興 被告 詹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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