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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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陳呈隆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密 之法定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楊密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暨年籍資料,並提出被繼承人楊密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拆屋還地訴訟,僅於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楊密之法定繼承人」,惟楊密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均不明,原告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楊密繼承人之年籍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楊密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178 號裁定(109.05.05)[調解成立]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移調 字第 132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6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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