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4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千惠 (即 洪照明 之繼承人)、 洪千萍 (即洪照明之繼承人)、 洪千真 (即洪照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附卡申請人責任及請求本金金額為正卡抑或附卡之消費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