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交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朴交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朴交簡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泓昇選任辯護人杜冠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林 陳秀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36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鄭泓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陳秀枝 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泓昇、林陳秀枝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10日訊問程序之自白」、「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鄭泓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林陳秀枝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林陳秀枝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參本院卷第32頁)。
(二)被告林陳秀枝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鄭泓昇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鄭泓昇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參警卷32頁);被告林陳秀枝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名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參警卷33頁),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林陳秀枝部分,並依法先加而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泓昇:1.騎乘機車行經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與被告及告訴人林陳秀枝發生碰撞,致被告林陳秀枝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2.犯後坦承犯行,然與被告林陳秀枝多次調解,仍無法調解成立;3.暨其自述現就讀大學二年級,未婚,無子女,現住在臺南唸書,母親有在工作,父親沒有工作,家中經濟由母親負擔,尚有有一名弟弟及一名妹妹,均在就學中。審酌被告林陳秀枝:1.無駕駛執照仍騎車上路,行經交岔路口為支線道車輛,未注意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與被告即告訴人鄭泓昇發生碰撞,致被告鄭泓昇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2.犯後坦承犯行,然與被告鄭泓昇多次調解仍未調解成立;3.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3名小孩,均已成年,現與兒子及媳婦同住,現仍務農,小孩會給家用,經濟情形不是很好(參本院卷第33至3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鄭泓昇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鄭泓昇緩刑之諭知等語,然本院審酌被告鄭泓昇雖無前案紀錄,然本案車禍案件尚未與被告即告訴人林陳秀枝達成和解,且被告林陳秀枝亦不同意給予被告鄭泓昇緩刑之機會(參本院卷第49頁),綜合上情,本院認不宜予以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調偵字第3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366號被告鄭泓昇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市○○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陳秀枝
女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嘉義縣朴子市○○○市○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泓昇於民國107年2月2日18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朴子市新榮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同路與新興路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注意行經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天候、路況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減速慢行,貿然行駛,適有林陳秀枝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朴子市新興路,由西往東方向駛來,亦疏未注意車輛行至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閃避不及,2車發生擦撞,造成鄭泓昇受有下背、雙側膝部、雙側手部挫傷等傷害,林陳秀枝受有右側脛骨幹開放性骨折、右側腓骨外踝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鄭泓昇及林陳秀枝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泓昇及林陳秀枝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鄭泓昇及林陳秀枝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12張。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被告林陳秀枝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檢察官簡靜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和蓁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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