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不僅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上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八款等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以被告上開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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