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50號聲請人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張瑞珍 代理人 黃碧偉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黃綵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馮勝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馮勝(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新北市○○區○○路○○號、民國105年10月1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 馮勝之 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馮勝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馮勝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馮勝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馮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馮勝於民國39年隨軍隊來台,54年因罪判刑入獄二年,喪失軍籍,出獄後為謀生計,從事市場水泥工,及至年老,因年邁無法負荷體力工作,由桃園龜山鄉公所協助轉介本家安養,嗣被繼承人於105年10月15日死亡,在臺查無繼承人,是否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亦無親屬會議召開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亦非列冊之榮民,聲請人代為處理其後事,且其遺有郵局存款3萬餘元等財產,為處理其遺產,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函、院民個案資料調查表、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函、衛生福利部北區老人之家過世院民遺產清冊、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書函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選任被繼承人馮勝之遺產管理人為真實。本院考量被繼承人在臺無法定繼承人,且遺有存款若干等動產,為避免該遺產因無人管理,致影響公益,故斟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其程序相當複雜,任務頗為繁重,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馮勝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