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14號聲明人 劉錦昊
林家羽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雅琪
劉華升 聲明人 許若華 法定代理人 劉仙婷 聲明人 林魯林
林駿成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傳富
劉佩玲 聲明人 陳君宥 法定代理人 陳冠良
劉怡葦 被繼承人 劉朱銀妹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劉朱銀妹(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陳君宥為已滿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應得其法定代理人陳冠良、劉怡葦同意,並由法定代理人陳冠良、劉怡葦於聲請狀、拋棄繼承書上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同;檢附空白之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書紙各乙式。)
二、提出已滿七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即聲明人劉錦昊、林家羽、許若華、林魯林、陳君宥之印鑑證明(印文應與拋棄繼承書影本所載同)。
三、提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即聲明人林駿成之法定代理人林傳富之印鑑證明(印文應與拋棄繼承書影本所載同)。
四、提出聲明人 施宥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可持本公文函至戶政事務所申洽)。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