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楊玉霞 被告 吳麗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易字第31號毀損等案件,請求賠償損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