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 陳瑞德 上列聲請人與擎毅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選任特別代理人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