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奇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