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愷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愷俐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有押票在本院卷第35頁可參,茲本院於106年5月24日審理時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