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契約展期有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宇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訴訟代理人 高進 被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慶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展期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解除契約之105年5月起,至原租賃契約期滿之108年8月止,合計28期,並以每期租金新臺幣2,500元計算,故核定為新臺幣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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