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江之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祥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又依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黃祥溢為民國00年00月
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應列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原告應具狀補正及陳報被告黃祥溢與其父母最新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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