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6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原名: 蘇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林志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年息依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