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乙○○
1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6,488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依公告現值按原告請求部分計算之價額│├──┼────────────────┼────────────────────────┤│一│臺南市○○區○○段○○○○號│7,200元×364.79㎡=2,626,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