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陳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中 之繼承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陳維中之繼承人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1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元)│││││(元/㎡)│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4,803.37㎡│1,635元│1/3│2,617,837元│││393地號土地│││││├──┼─────────┼─────┼──────┼────┼─────────┤│2│高雄市○○區○○段│715.47㎡│1,200元│1/3│286,188元│││394地號土地│││││├──┼─────────┼─────┼──────┼────┼─────────┤│3│高雄市○○區○○段│315.40㎡│1,200元│1/3│126,160元│││396地號土地│││││├──┼─────────┼─────┼──────┼────┼─────────┤││合計││││3,030,185元│├──┴─────────┴─────┴──────┴────┴─────────┤│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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