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6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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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6884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王慈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肇宏顏木村 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顏肇宏即顏木村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繼續性給付年金紅利及理賠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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