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再簡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李宜娟法官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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