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國審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原告 施貴元
林淑芳 (以上住居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 黃紹綸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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