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3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農場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97年度裁全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
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抗告人假藉整地之名而行盜採砂石之實,因而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1百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無盜採砂石及違約之行為,請求依調
解程序處理本件爭議等語,乃本案實體爭執應如何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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