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本件被告甲○○被訴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以98年度訴字第257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羅智文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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