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輔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輔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32號聲請人謝凱相對人曾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曾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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