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劉諮旂 即劉承洋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芷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承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玖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