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賴和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1月24日、111年12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36,166元,及其中本金129,047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帳款尚餘136,166元及其中本金129,04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70元

賴和慶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

11994元

賴和慶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3

新臺幣

22962元

賴和慶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004

新臺幣

27676元

賴和慶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5

新臺幣

62145元

賴和慶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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