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柯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89,256元│108年10月23日│10.67%│108年11月24日│├──┼────────────┼───────────┼───────────┼───────────┤│002│190,318元│108年11月12日│12.67%│108年12月13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