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2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萬益社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萬益社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決議通過修改,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稱謂欄之聲請人係記載「財團法人萬益社教基金會董事長:黃茂雄」,該聲請狀末之具狀人欄亦蓋用「財團法人萬益社教基金會」及其法定代理人「黃茂雄」之印文,事實及理由欄並記載「緣聲請人之捐助章程…」,堪認本件係以財團法人萬益社教基金會為聲請人,核與前揭法條規定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之要件不符,此事項亦無從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雖經本院予以駁回,惟無礙財團法人萬益社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另以其名義,依民法第62條及財團法人法規定,於檢附相關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關於條文修正案決議通過紀錄、董事會簽到表、新舊章程、與新舊章程內容相符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之函文等)後向本院提出聲請,附此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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