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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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雲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雲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雲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105年9月14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後,於104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雲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6月30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105年9月14日駁回抗告而確定,又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
1月30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今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02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