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9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德 │上海商業銀行東台北│98年10月6日│20,000元│00000000││││分行││││├──┼──────────┼─────────┼──────┼─────┼─────┤│002│香港商永久產品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98年6月15日│56元│00000000│││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國分行││││││ 蒙葛瑞 │││││├──┼──────────┼─────────┼──────┼─────┼─────┤│003│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營業部│98年9月30日│4,792元│00000000│││ 張學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