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林宗緯 被告 陳宗仁 即 勝隆 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1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起訴狀所稱寄發予被告之存證信函及回執、委任 陳明容 補作工程之明細及收據、請求1季蔬菜損失30萬元之計算依據及證據,繕本送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