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達郎 被告 鄭春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