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范珮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捌萬壹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