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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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
、3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乙○○○○○○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載欄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