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羅紹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1,181元│95年3月2日起至│18.25%│自95年3月2日起至104││││104年8月31日止││年8月31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