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哲楷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受刑人林哲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3日│99年7月6、7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62號│偵字第662號│偵字第139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85│99年度訴字第385│99年度訴字第7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11日│99年6月11日│99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85│99年度訴字第385│99年度訴字第720││││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7月12日│99年7月12日│100年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3306號│字第3306號│執字第146號│└────────┴────────┴────────┴────────┘